在全国各地都相继出台,征信修复管理办法?那么到底什么是征信修复呢?
那些人符合条件呢?杭州普信时代,为大家整理普及一下!
浙江发改委出台征信修复管理办法规定中说,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移除黑名单。各位失信的主体,这是否为大家带来一个好的消息呢?
满足三个条件:(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也可以在上述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 )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
那么针对我们这些个人,征信是否可以真的被修复呢?
要那些符合那些条件是可以被修复的呢?国家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中规定!
《修复办法》明确,不良信息主体应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后,报送省或市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省或市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作出是否进行信用修复标注。《修复办法》规定,不良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另外,《修复办法》对信用修复异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不良信息主体的异议权。
附属材料一:《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属材料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所以下一个风口行业你看出来了什么吗?